本报讯(记者杨昌平)今天上午,球王马拉多纳在中国所打的首个官司以胜诉暂告一段落。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判决第九城市赔偿马拉多纳经济损失300万元,精神损失费1元。对于这一结果,马拉多纳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葛友山表示,赔偿数额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马拉多纳的权益得到保障。
去年8月,此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时,正好来中国参加一项足球交流项目的马拉多纳也来到法院,当时其声势浩大,随行的8名保镖甚至在法院门外站成两排。而今天法院宣判时,马拉多纳并未前来,据了解,他在迪拜参加一项活动。
此起案件源于第九城市的热血球球游戏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马拉多纳”文字。在2010年6月,第九城市宣布马拉多纳出任网络游戏“热血球球”的代言人,并且讨论了马拉多纳同申花潜在的合作意向。对此,马拉多纳否认说,他根本没有与朱骏及申花俱乐部方面进行过任何接触或会面,没有和九城公司签订过代言协议,也没有收取代言费。
去年3月,马拉多纳委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葛友山律师提出诉讼,他在诉状中称,2010年6月初,第九城市公司与新浪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马拉多纳代言“热血球球”游戏的报道,同时,两被告在其游戏运营网站上,开设了“热血球球”的网络游戏频道,联合运营“热血球球”游戏,在该游戏频道及游戏的多个界面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 “马拉多纳”的文字。
葛友山律师今天告诉记者,中外在保护肖像权方面的惩罚力度不同。一开始,马拉多纳要索赔5000万欧元,因为他在国外的诉讼一般都是按这个标准。葛友山告诉老马,在中国,肖像权的最高赔偿记录是200万元,他这个案子能赔500万就不错了。最终,马拉多纳同意降低索赔数额,要求法院判令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200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记者了解到,法院曾主持马拉多纳一方与第九城市一方进行调解,但在赔偿数额上未能达成一致。第九城市觉得自己也是受害方,2010年4月,第九城市通过案外人陆某与马拉多纳进行了代言事宜的协商工作,在陆某安排下,第九城市负责人还与马拉多纳会面,大家合影留念。此后,第九城市通过陆某支付25万美元代言费用后使用马拉多纳肖像,直到收到马拉多纳的律师函后才知受到欺诈,《代言协议》上的签字均非马拉多纳本人签署,马拉多纳也从未收到代言费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基于马拉多纳在世界足球界的巨大声望,在商业上使用其肖像势必能带来很大效益。第九城市在签订相关代言协议及其在之后的游戏发布运营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慎注意义务,而擅自在“热血球球”游戏运营的主页面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已经构成了对于马拉多纳肖像权的侵害。而新浪公司基于和第九城市的合同才使用老马的肖像,不构成侵权。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就侵害马拉多纳肖像权发表致歉声明,赔偿马拉多纳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精神损失费1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目前尚不能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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